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证据表明风险水平发生显著变化的,海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及时调整相应风险处置措施。

海关对风险管理活动有效性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持续改进风险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