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