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