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预裁定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