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对向我国输出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植物繁殖材料种植场(圃)进行检疫注册登记,必要时商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同意后,可派检疫人员进行预检或者产地疫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