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2月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