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当事人不具备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1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并由当事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

依据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告知,以及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的,应当制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4),并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