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