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的1小时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