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舱单等电子数据的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原始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理货报告;

分拨货物、物品申请;

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

疏港分流申请;

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

装箱清单;

预配舱单(包括主要数据和其他数据);

运抵报告;

装(乘)载舱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