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