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

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