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物品和分拨货物、物品提交理货报告后;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