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进境舱单的管理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物品和分拨货物、物品提交理货报告后;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