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海关审核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时,对保税货物核扣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或电子账册数据;对一般贸易货物核对集中申报备案数据。 经审核,海关发现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与集中申报备案数据不一致的,应当予以退单。收发货人应当以报关单方式向海关申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