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报关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