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