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报关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