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的货物及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加工贸易后续管理环节的内销、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等,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在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