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特殊申报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特殊申报 第二十条 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的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