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委托协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