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商检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

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符合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符合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

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向海关提交材料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并且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