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由于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