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海关直接决定是否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并且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上予以批注。 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完成相关操作;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