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且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税款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