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五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