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计征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走私行为的,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八十二条 保税货物和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及类似的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的税收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格式)(略) 2. 海关专用缴款书(格式)(略) 3. 退税申请书(格式)(略) 4. 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格式)(略) 5. 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格式)(略)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