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十条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退还与补征 第七十条 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5)。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