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条 第三章 特殊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 第五十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