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二节 税款的征收 第二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进出口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供缴税计划。 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