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第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