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