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2008) 第二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