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