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撤销商品归类决定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