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