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并且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