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