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减免税审核确认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减免税审核确认 第六条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已出具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的,应当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予以变更的,主管海关应当重新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