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有关减免税货物自办结上述手续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