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主管海关同意以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提交主管海关备案。 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后签订的日期计算前款规定的备案时限。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