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海关在办理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结转、主体变更、退运出口、解除监管、贷款抵押等后续管理事务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因特殊情形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