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