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