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 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贷款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 经审核同意的,主管海关签发准予延期通知,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