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