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