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09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违法货物、物品税款的计核 第二十三条 计核违法货物、物品税款的,应当根据办案需要收集以下单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违法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应当按照《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规定予以审定。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案件的漏缴税款为实际进出口货物的应缴税款与申报进出口货物的计核税款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质押、留置、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违法货物的完税价格为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案件的漏缴税款按以下方式计核: 第二十八条 海关计核货物、物品税款的,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以下简称《税款计核证明书》,见附件),加盖海关税款计核…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