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六十六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87〕署货字650号)、《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的通知》(署法〔1995〕57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 第六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