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六十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对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九章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