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赔偿决定,以及经责令限期履行仍不履行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