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赔偿申请、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七条